关于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对以下4人驾驶证公告注销,请下列驾驶人于三十日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到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核实并办理相关业务。当事人对注销决定有异议的,请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申请复核。
附件:因吸毒需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名单 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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